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
判決書
92年度智字第3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智上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台上字第981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智上更(一)字第10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www.lawbank.com.tw
95年度智上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台上字第981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智上更(一)字第10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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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3日 星期三
科技(10233164潘雨暘)
專利簡介: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保全系統之緊急對講裝置,包括:門窗感應器、迴路感知電路、輸出入處理裝置、鍵盤、中央處理器、位址記憶體、唯讀記憶體、音頻產生器、音頻偵測器、數據機、電話控制藕合裝置、上位管制機、麥克風、喇叭及電信交換站;其中,門窗感應器得感應迴路感知電路,迴路感知電路連線至中央處理器,輸出入處理裝置分別與鍵盤、中央處理器及音頻產生器連線,中央處理器分別與位址記憶體、音頻偵測器及數據機連線,位址記憶體與唯讀記憶體連線,電話控制藕合裝置則分別與數據機、音頻偵測器、音頻產生器、麥克風、喇叭、電信交換站與上位管制機連線,或透過保全專線直接與上位管制機連線;藉此構成於緊急情況下,使用者便於與管制室對講之保全系統者。
先前技術檢索:
系爭專利之門窗感應器、音頻產生器、上位管制機、麥克風、喇叭,其功效相當於引證1之人工按鈕20、自動撥號裝置16、遠方監控中心14、麥克風14b、喇叭26。系爭專利之音頻偵測器、數據機、電話控制藕合裝置、上位管制機、麥克風、喇叭及電信交換站其功效相當於引證2之用戶端之STE、DT裝置、線路元件組13、緊急監控中心6、麥克風23、喇叭21、電路交換系統線路4。另系爭專利之鍵盤、輸出入處理裝置、中央處理器、位址記憶體、唯讀記憶體等習知之元件,為微處理機控制技術領域所熟知,其所組成之控制功能,功效相當於引證2之控制單元11。
系爭專利之門窗感應器、迴路感知電路,其功效又相當於引證2之感知器12。
系爭專利之門窗感應器、迴路感知電路,其功效又相當於引證2之感知器12。
是以,引證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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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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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證2 |
故此專利實質上是 專利無效!
侵權鑑定
依照均等論
判定中興保全侵權
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商務(10233132朱盈臻)
案件流程:
在民國86年1月1日中德保全公司取得該項專利,後來中德保全公司一位工程師跳槽到中興保全,民國90年中興保全委外生產,民國92年中,中德保全發現中興保全侵權,92年底,中德保全提起侵害訴訟。
專利申請:
敗訴原因:
}「本專利之技術構成」所示內容亦與「待鑑定物相對應於專利案之技術構成」之內容完全相同,且待鑑定物中應無「門窗感應器」、「音頻產生器」、「音頻偵測器」之組成元件,工研院卻僅補充說明前開組成元件都是一般通訊產品實現所必須要有的元件為由,遽認待鑑定物落入系爭專利範圍中,其
鑑定報告顯不足採。
}另被告雖為中興保全公司之負責人,但中興保全公司研發生產之領域甚廣,內部分工明確,採行分層負責制度,負責人僅就中興保全公司重大政策及經營方針為決策,對
THS
申告鈕裝置之生產、行銷等事項並未參與亦不知情,無任何侵害中德保全公司等權利之行為。
}況伊等於中德保全負責人提起刑事案件告訴前,並不知其擁有系爭專利,其事前亦未以書面或其他任何型式通知伊等有關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情形,伊等並無故意侵權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
}被告THS申告鈕裝置之通話係由用戶端按下申告鈕來開啟,與系爭專利可由用話端或管制中心均可開啟通話之雙方開啟機制不同,故技術內容不同
求償金額:
九十年至九十三年家庭型保全系統之營業利益額總計為新台幣三億零六百五十萬元。若以其中四分之一作為中興保全公司因侵害伊系爭所得之利益,為九千一百二十五萬元。
惟因中興保全公司侵害伊系爭專利權所得之利益未臻明確,伊僅 先求償三千萬元。
2016年1月10日 星期日
管理(10233104彭婉菁)
事實真相
- 系爭專利裝置之緊急對講效用中之按鍵、保全主機自動連接通話、使用者與保全人員進行通話對講等作用,及就系爭專利裝置之反向撥號效用,系爭THS申告鈕裝置均具備
- 鑑定報告結論:待鑑定物即中興保全公司THS申告鈕裝置明確侵害中德保全公司之第 120125 號「保全系統之緊急對講裝置」新型專利權,即待鑑定物品申告鈕裝置與系爭第 120125 號新型專利案之專利範圍實質相同。
訴訟技巧
- 中興保全公司之THS申告鈕裝置由研發部門交由王江煌、陳科成負責製作,然王江煌曾於72年1月22日起至80年9月間任職於原告經營領導之其他公司,並擔任研發工程師,其後轉任於中興保全公司。
- 中興保全公司明知系爭專利,仍在其之保全主機使用申告鈕裝置,被告非但未予制止,反予協調各部門配合實施,生產製造並推銷販賣,應共負故意侵權行為責任。
- 中興保全公司具申告功能之 THS 申告鈕裝置,自90年委外生產,而其所架設之網站迄至92年6月12日,仍廣告宣傳主機上有申告鈕。
- 伊自得中興保全公司從90年開始至92年止,侵害伊系爭專利所得之利益,約為9125萬元。
被告:
- THS 申告鈕裝置與系爭專利之緊急對講裝置是否有相同功能,而涉及侵害系爭專利,應以某項物品是否落入該專利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為判斷標準,並非以有相同功能即認定屬構成侵權。
- 中興保全公司研發生產之領域甚廣,內部分工明確,採行分層負責制度,中興保全公司之負責人僅就中興保全公司重大政策及經營方針為決策,對 THS 申告鈕裝置之生產、行銷等事項並未參與亦不知情,無任何侵害權利之行為。
結論
- 於99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 難道有錢有權就能勝訴嗎?
- 原審對此攸關中德保全公司等得否請求賠償系爭三千萬元金額之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取捨意見及所憑之依據,即遽認中德保全公司等不得依前出現之條文規定請求,不能說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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