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簡介: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保全系統之緊急對講裝置,包括:門窗感應器、迴路感知電路、輸出入處理裝置、鍵盤、中央處理器、位址記憶體、唯讀記憶體、音頻產生器、音頻偵測器、數據機、電話控制藕合裝置、上位管制機、麥克風、喇叭及電信交換站;其中,門窗感應器得感應迴路感知電路,迴路感知電路連線至中央處理器,輸出入處理裝置分別與鍵盤、中央處理器及音頻產生器連線,中央處理器分別與位址記憶體、音頻偵測器及數據機連線,位址記憶體與唯讀記憶體連線,電話控制藕合裝置則分別與數據機、音頻偵測器、音頻產生器、麥克風、喇叭、電信交換站與上位管制機連線,或透過保全專線直接與上位管制機連線;藉此構成於緊急情況下,使用者便於與管制室對講之保全系統者。
先前技術檢索:
系爭專利之門窗感應器、音頻產生器、上位管制機、麥克風、喇叭,其功效相當於引證1之人工按鈕20、自動撥號裝置16、遠方監控中心14、麥克風14b、喇叭26。系爭專利之音頻偵測器、數據機、電話控制藕合裝置、上位管制機、麥克風、喇叭及電信交換站其功效相當於引證2之用戶端之STE、DT裝置、線路元件組13、緊急監控中心6、麥克風23、喇叭21、電路交換系統線路4。另系爭專利之鍵盤、輸出入處理裝置、中央處理器、位址記憶體、唯讀記憶體等習知之元件,為微處理機控制技術領域所熟知,其所組成之控制功能,功效相當於引證2之控制單元11。
系爭專利之門窗感應器、迴路感知電路,其功效又相當於引證2之感知器12。
系爭專利之門窗感應器、迴路感知電路,其功效又相當於引證2之感知器12。
是以,引證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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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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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證2 |
故此專利實質上是 專利無效!
侵權鑑定
依照均等論
判定中興保全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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