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流程:
在民國86年1月1日中德保全公司取得該項專利,後來中德保全公司一位工程師跳槽到中興保全,民國90年中興保全委外生產,民國92年中,中德保全發現中興保全侵權,92年底,中德保全提起侵害訴訟。
專利申請:
敗訴原因:
}「本專利之技術構成」所示內容亦與「待鑑定物相對應於專利案之技術構成」之內容完全相同,且待鑑定物中應無「門窗感應器」、「音頻產生器」、「音頻偵測器」之組成元件,工研院卻僅補充說明前開組成元件都是一般通訊產品實現所必須要有的元件為由,遽認待鑑定物落入系爭專利範圍中,其
鑑定報告顯不足採。
}另被告雖為中興保全公司之負責人,但中興保全公司研發生產之領域甚廣,內部分工明確,採行分層負責制度,負責人僅就中興保全公司重大政策及經營方針為決策,對
THS
申告鈕裝置之生產、行銷等事項並未參與亦不知情,無任何侵害中德保全公司等權利之行為。
}況伊等於中德保全負責人提起刑事案件告訴前,並不知其擁有系爭專利,其事前亦未以書面或其他任何型式通知伊等有關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情形,伊等並無故意侵權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
}被告THS申告鈕裝置之通話係由用戶端按下申告鈕來開啟,與系爭專利可由用話端或管制中心均可開啟通話之雙方開啟機制不同,故技術內容不同
求償金額:
九十年至九十三年家庭型保全系統之營業利益額總計為新台幣三億零六百五十萬元。若以其中四分之一作為中興保全公司因侵害伊系爭所得之利益,為九千一百二十五萬元。
惟因中興保全公司侵害伊系爭專利權所得之利益未臻明確,伊僅 先求償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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